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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09: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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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該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嚴重情形:如果明知是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除處罰上述違法行為人外,還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違法行為人還需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食品經營者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有經營食品的行為,即使后來補辦了許可證,也可能被處以罰款。
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食品生產經營是違法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因此,建議食品經營者應當盡早申請并獲得許可證,以確保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如果已經在進行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而未辦理許可證,應及時補辦并接受可能的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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