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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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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涉及一系列的稅務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均對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作出規定。同時,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第32號、第45號修正)第二十一條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有關規定,對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的相關事宜進行規范。
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是存在繳稅情況的。建筑公司依法吸收合并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納稅人的處理: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的公司和存續公司為納稅人;被吸收的公司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公司為納稅人,被吸收公司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公司承繼。公司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公司為納稅人。合并前公司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公司承繼。
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公司合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公司為實現合并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或前公司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
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會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文件來進行操作。例如,嚴格遵守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認真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等文件。
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是涉及稅收的。根據相關規定和政策,在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情形下,簡化審批手續的適用條件為:“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14號),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
建筑公司依法吸收合并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納稅人的處理: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的公司和存續公司為納稅人;被吸收的公司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公司為納稅人,被吸收公司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公司承繼。公司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公司為納稅人。合并前公司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公司承繼。
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公司合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公司為實現合并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或前公司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
補充信息
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的其他注意事項:在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過程中,還需要關注相關的審批手續、資質核定等方面的問題。例如,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的相關規定等。
相關案例與實際操作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具體的情況和問題。例如,企業被吸收合并時如何處理建筑業預繳稅款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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