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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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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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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資質轉讓是一個較為復雜且受到嚴格監管的事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學資質是不允許轉讓的。民辦學校轉讓只能是轉讓學校的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明確規定了民辦學校的一系列違規行為及相應處罰,包括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等,對于這些違規行為,將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辦學校股權轉讓程序較為繁瑣。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具體流程如下:
學校股權變更所需資料包括:《變更登記申請表》、學校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學校執照正副本(原件)、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股權轉讓協議原件(注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并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在進行濟南民辦學校資質轉讓時,有諸多重要事項需要注意。 務必明確辦學資質不可轉讓,轉讓協議中不能約定轉讓資質,接手方必須重新申辦社會辦學許可證。 要特別關注各類審批手續的問題。在轉讓過程中,應確保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辦理各項審批手續,以保證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債權債務的糾紛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方面。在轉讓前,要對學校的債權債務進行清晰的梳理和界定,避免因債權債務問題引發后續的法律糾紛。 還需注意轉讓協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轉讓協議應明確資產的價格、轉讓日期、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同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濟南民辦學校資質轉讓方面,存在一些成功的案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無辦學資質的民辦學校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各地司法裁判存在不同觀點。 例如,有的觀點認為轉讓協議無效,如北京高院在程步高與王恒合同糾紛案中,認為轉讓未取得任何辦學資質且不符合相關規定最低要求的教育機構,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轉讓合同應屬無效。 而有的觀點則認為轉讓協議有效,如北京二中院在王偉與王振宏合同糾紛案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為受讓方在受讓學校后可通過補辦相關證照繼續經營,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濟南民辦學校資質轉讓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一方面,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轉讓辦學資質,可能會面臨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在轉讓過程中,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未進行財務清算、未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未報審批機關核準等,可能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引發法律糾紛。同時,在確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時,如果未經過合法的申請和核準程序,也可能會被認定為程序違法,相關行政許可行為可能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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