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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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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關系包括以下兩類: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例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定代表人同時在其他公司任職,可能會被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
“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這一兜底性表述擴大了關聯關系的范圍,并明確第二類關聯關系的成立以存在公司利益轉移或利益轉移可能性為前提條件。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9 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號)《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規定。特定的行業或機構除應遵循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銀行業金融機構需遵循《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機構需遵循《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還應遵循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將資質給關聯公司使用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不良后果。例如,在勞動糾紛方面,如果關聯公司進行混同用工,其中一家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以該家公司作為主義務人,其他公司對有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
為保護公司的合法利益,遏制不公平關聯交易行為,《公司法》第 21 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間產生的糾紛,即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關聯公司間的相關案例。例如,在破產程序中,對于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可以視為一個企業,對各關聯企業成員間的資產、負債合并計算,消除各關聯企業成員間的債權債務和保證擔保關系,將合并后的破產財產分配給關聯企業的全體債權人,以提高破產財產整體處置效益,彌補不當關聯關系對各企業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15 號確認了關聯公司的人格否認制度,并對如何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做出了詳細分析。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分析和認定了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明確了判斷標準,助益企業實踐。
由于關聯企業之間的特殊關系,可根據需要實現人員的自由調動,主要歸納為以下兩種方式:
在招投標項目中,資質無論在招投標項目還是政府采購項目當中,都是對投標人(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要求,而不是一般資格條件要求,是投標人(供應商)中標后履行合同所必須具備的。
關于資質給關聯公司用的審批流程,在藥品領域,化學原料藥應當在制劑提出上市申請或涉及變更原料藥的補充申請前完成登記,申請關聯審評審批。境內制劑生產用原料藥,包括境外生產的原料藥,均應進行登記,境外制劑所用原料藥,可不登記,在制劑提出申請時一并提交原料藥相關資料。但對于境內生產原料藥,供境外制劑生產所用的,建議納入強制登記范圍,便于加強監管。仿制化學原料藥在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單獨審評審批,無需與關聯制劑一并審評。
在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方面,總體要求包括:原輔包與藥品的關聯審評審批可由原輔包登記人在登記平臺上登記,藥品制劑申請人提交注冊申請時與平臺登記資料進行關聯;也可在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由藥品制劑申請人一并提供原輔包研究資料;原則上對原輔包不再單獨審評審批,但仿制國內已上市的原料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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