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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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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要求。
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準;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準;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產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文件,并按照相關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匯總。
國家發展改革委于當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鹽業主管機構的申請文件,并自接到申領文件起,組織專家對申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按規定條款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準進行評審驗收。
根據評審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開采礦鹽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
食鹽生產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核發定點生產批準文件,其中碘鹽加工還必須取得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批發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目前尚未找到明確提及鹽業生產銷售許可證具體有效期的相關信息。但一般來說,具體期限可能因地區、政策和許可證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在食品經營許可方面,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許可申請的,原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食品經營者應當暫停食品經營活動,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后,方可繼續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一、總體監管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具體監管措施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多數省(區、市)授權鹽業局行使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審批,有部分省由(市州、區縣)級授權供銷合作社、商委、糧食局、市場監管等部門審批。
食鹽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識,標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注意修訂征求意見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注意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食鹽專營辦法》
197號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696號修訂。該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規定了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明確了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等內容。
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對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等進行了規定。
三、《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3號公布,該辦法旨在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其他相關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488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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