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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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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勞務資質虛開是指在勞務經營活動中,不具備相應勞務資質的個人或單位,通過借用、租用等方式使用其他有資質單位的名義開展業務,并在這一過程中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行為。
例如,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參與勞務交易,但實際交易情況與開具的發票內容存在差異,如交易金額、交易項目等方面的不符,就可能構成掛靠勞務資質虛開。
根據相關規定,單位以承包、租賃、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同時,在掛靠經營中,存在多種情況需要明確是否構成虛開。比如,如果掛靠方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交易,以自己的賬戶進行資金結算。在這種情形中,如果被掛靠方開具發票,或上游企業向被掛靠方開具發票,都構成虛開。
掛靠勞務資質虛開將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對于“掛靠方”,可能面臨以下處罰:
對于“被掛靠方”,也將面臨相應處罰:
掛靠勞務資質虛開還可能導致工程進度款取回有風險、項目業績歸屬他人、需支付巨額掛靠費等問題。
識別掛靠勞務資質虛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同時,要關注交易實質。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某領導早在2015年于《中國稅務報》發表《掛靠經營,要注意虛開發票的風險!》無論是銷售貨物、還是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實際的交易參與人都必須在交易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名義上的交易人不承擔實際交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就不是實際的交易參與人。
司法機關的裁判觀點認可國家稅務總局對掛靠經營的政策解讀,以借用性、獨立核算性和臨時性三大要素作為掛靠關系成立的判斷標準。該判斷標準是稅局依據交易實質判斷掛靠經營是否合法的具體化,即依據以上三個特征對掛靠關系的成立與否進行實質判斷,而不是根據書面掛靠協議的有無進行形式判斷。
以下為您介紹兩個關于掛靠勞務資質虛開的案例: 案例一 A建設公司中標了某承包項目,然后以收取管理費的形式,將該項目委托給包工頭劉某施工,劉某以A建設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劉某在與B物流公司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用現金支付8%的開票手續費,從B物流公司取得10張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建設公司將劉某提供的10張虛開發票入賬,申報抵扣稅款。甲市稅務局稽查局經查認為,A建設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當認真審核掛靠方取得的發票,但其未盡到審核責任,導致將掛靠人取得的虛開發票抵扣入賬。該行為屬于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取得的發票而受讓”的情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關于處罰的規定,對A建設公司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19年3月,張某掛靠某公司并借用該公司資質承包了一電廠熱控安裝及調試工程B標段。施工完畢后,張某為孫某出具欠條,顯示欠付勞務費7萬元,落款處有張某簽字,并加蓋甲公司的公章。后因款項遲遲未支付,現孫某將張某、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甲公司支付勞務費7萬元。張某認可勞務人員的訴訟請求、事實。公司辯稱,自己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務關系,公司與張某并非掛靠關系,因此拒絕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張某持有該公司授權委托書,并直接以該公司代理人身份與上級承包商簽訂了相關合同,負責該項目的施工管理、結算、報稅等問題。雙方掛靠關系明顯,予以采信,該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為防范掛靠勞務資質虛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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