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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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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用建筑資質人借款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借用資質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會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在借款方面,如果被借用建筑資質人以出借資質的企業名義借款,可能導致出借資質的企業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在外部看來,借款行為可能被視為出借資質企業的行為。如果借款用于違法的工程建設活動,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而且,一旦借款糾紛產生,被借用建筑資質人可能面臨出借資質企業的追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如果借款無法按時償還,出借資質企業在先行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向被借用建筑資質人追討。
為防范被借用建筑資質人借款帶來的糾紛,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出借資質人的權益,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出借資質人可以通過擔保來彌補損失。
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防止出現事故和施工違約行為。
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報一次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并派人員到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機械設備的購買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妥善保管相關印章:出借人協助提供的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公章應當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應當提出申請,蓋章的文件應當報出借人備案。
以下是一些被借用建筑資質人借款的相關案例:
在某商品住宅工程案例中,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出借資質給乙承攬工程,最終被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出借資質行為,并被處以罰款。
還有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張某借用A建設公司建筑資質承包工程,后因工程款問題產生糾紛。法院判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指出,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借用建筑資質人借款的情況下,責任認定較為復雜。如果出現施工質量、工期延誤等問題,發包方往往會直接要求出借資質的被掛靠公司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如在某案例中,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后,是有權利向借用資質的企業追償的。但由于出借資質的企業與借用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借用資質合同于法無效,在追償時不能直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借用資質企業的責任。為增加勝訴機率,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應讓借用資質的企業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工程所產生的所有責任均由其自行承擔,若出借資質的企業由此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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