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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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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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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二級資質是不可以借用的。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禁止建筑業企業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是對企業能力和條件的一種認定,旨在保障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借用資質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無法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建筑二級資質借用存在著諸多嚴重的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公司與實際施工的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出現借用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被借用企業的“非法所得”即收取的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也是高發和很難應對的民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風險: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相關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另外,出借資質過程中涉及開具發票的問題,或引發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出借資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引發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刑事法律責任風險:施工單位出借資質不僅僅面臨民事和行政糾紛,情況嚴重可能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在建筑行業中,存在著許多因資質借用而引發的糾紛和問題的案例:
例如,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合同雖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在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多種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辨別建筑二級資質借用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
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對于建筑二級資質借用的行為,相關部門會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中的“施工單位”。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例如,重慶市住建委曾對存在出借資質違法行為的 4 家企業開出頂格處罰,決定這 4 家企業的入渝信息,自通報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上述四家企業的入渝信息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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