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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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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別人生產許可證屬于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產品質量法》第三章規定,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冒用別人生產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是一種侵權行為。
成都XX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產品案:最近有消費者投訴舉報,市場上有一些標有“衛消證字”或“衛消字”的產品,違法宣傳治療疾病、添加藥物,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標簽內容存在含有不科學的功效斷言、擴大宣傳治愈率或有效率、利用患者名義或形象做功效證明等問題,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耽誤患者的治療時間,有的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接舉報人舉報稱:“舉報人在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建設路XX號的成都XX商貿有限公司處購買一袋由廣州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袋裝木棉簽,產品標識執行標準:Q/XXXX-2014”。
A食品商行經營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案:2020年11月,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A食品商行時發現,其正在銷售一款食品標簽標示“品名:米花糖,柳江食衛字20和6002號,柳江區XX米花加工店,廠址:柳江三都街”等內容的米花糖。A食品商行共購進此款米花糖72袋,購進價格為36元/袋,檢查時其已拆零1袋米花糖并銷售其中15包,售價為2元/包,其他米花糖未銷售。經核實,“柳江食衛字20和6002號”為偽造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本案貨值金額 元,違法所得 元。A食品商行經營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行政責任: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責任:
銷售標注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為,還可能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經調查核實,現場扣押的涉案假冒偽劣產品的貨值已經超過50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商標侵權案件中對于生產商的認定:
在部分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引發的侵害商標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要求侵權方承擔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庫存、生產工具并主張數額較高的經濟損失,實質是要求侵權者同時承擔銷售商和生產商的責任。
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行為的判斷標準:
判斷被訴產品上的標識或企業名稱所指向的主體是否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者,關鍵在于其是否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提供者。如果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的以上一項或者若干項標識均明確指向被告,通常就可以根據這些標識信息來確定被告系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者,除非被告可以提供證據推翻這些標識信息。
加強監管: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生產許可證的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冒用行為。
提高企業法律意識:企業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冒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后果,自覺遵守法律。
完善許可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監督機制,確保許可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宣傳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危害和法律責任,提高公眾的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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