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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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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定上海的教育機構沒有《辦學許可證》且營業執照上沒有“教育培訓”等字樣,可以打電話給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這可能會導致培訓機構被查封、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法人執行行政處分,從而為退款提供可能。還可以嘗試與教育機構協商退款。在協商之前,務必做好準備工作:一是收集教育培訓合同(如果有)、付款憑證(如有)、收據、發票等基本材料,證明事實上存在教育培訓合同,證明教育機構確實有收費;二是理由,分析優劣,有意識、有重點的收集退費理由的證據材料,并且大致估算出應該退費的數額,合法、合理維權。協商時,要直接與機構的負責人協商,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校校長,不要總是和下面的銷售人員或者教務人員協商,并且在協商的過程中,需要言之有物,持之有理,據理力爭。一般來說這種協商啟動較難,效果欠佳,而且教育機構經常會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如果協商不成,對于無證辦學的教育機構,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但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教育培訓合同,起訴要求退費,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如果教育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等情況,這個一般來說是屬于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權范圍,可以向其反映情況,尋求退款的可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取得合法辦學資格、依法開展辦學活動的重要證件。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在上海,相關管理辦法對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規范,明確了適用范圍、事項管理、工作流程、時限要求、管理責任、填寫規范等內容。但從側面表明了合法辦學需要遵循的規范,無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本身就處于違法經營狀態,這為要求其退款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例如,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依據眾多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旨在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無辦學許可證的機構顯然違反了此類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收集證據材料
(如果有)、付款憑證(如有)、收據、發票等基本材料,這些材料能夠證明事實上存在教育培訓合同,以及教育機構確實有收費行為。例如,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付款,要保存好轉賬記錄;如果有簽訂紙質合同,要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這些證據是后續退款流程的重要依據。
退費理由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例如如果教育機構存在師資與宣傳不符、教學內容未按約定提供等情況,要收集相關的聊天記錄、宣傳資料等作為證據,同時大致估算出應該退費的數額。
嘗試協商退款
直接與機構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校校長)協商退款事宜。在協商過程中,要明確指出教育機構無辦學許可證屬于違規行為,并且基于自己收集的證據材料,合理地提出退款要求。例如,可以說“貴機構沒有辦學許可證就開展教育培訓業務,這是違反規定的,而且在教學過程中還存在[具體問題],[具體計算方式]退還相應的費用”。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考慮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育機構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教育局不一定會管,可以考慮向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情況,尤其是當教育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等屬于工商部門職權范圍的問題時。
尋求行政部門介入
如果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情況,他們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無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進行處理,可能會查封機構、沒收違法所得等,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可以提出退款要求,由行政部門監督教育機構進行退款操作。
如果涉及到合同糾紛且未履行完畢的教育培訓合同,也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教育培訓合同,起訴要求退費,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在上海卡迪夫公學涉嫌無證辦學的案例中,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早在2022年1月就曾對該校主體“上海若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類型為“擅自舉辦屬于民辦學校的培訓機構(無證辦學)”,并對其處以罰款35萬元,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學生或家長要求退款,是有合理依據的。另外,有案例中教育培訓機構無辦學資質而從事教育培訓活動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欺詐,支持了受教育者主張的退款要求,甚至在一些案例中支持了受教育者主張的三倍賠償。這些案例表明,當教育機構無辦學許可證時,消費者有很大的機會通過合法途徑要求退款并獲得成功。
主要的法律依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了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合法辦學的重要證件,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無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開展教育培訓業務屬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從合同法角度來看,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但如果教育機構存在欺詐行為(如無資質辦學卻宣傳有資質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以教育培訓機構無辦學資質而從事教育培訓活動為由,認定構成欺詐,支持了受教育者主張的退款要求,這也是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對合法經營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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