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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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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對委托事項的基本法律關系和法律性質進行分析,并作出判斷,確定“案由”。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常見的類型包括招投標糾紛、勘察設計合同糾紛、監(jiān)理合同糾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
- 招投標糾紛:例如中標結果無效糾紛,存在招標代理機構違規(guī)、招標人泄露信息、投標人串通投標等導致中標無效的法定事由。
- 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可能涉及勘察設計質量、合同期限、變更等方面的糾紛。
- 監(jiān)理合同糾紛:如監(jiān)理工作內容不明確、存在工作缺陷、與承包人串通損害發(fā)包人利益等。
-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括施工合同主體糾紛,如承包商資質不夠、因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導致的糾紛、因聯合體承包導致的糾紛等。
確定委托關系,辦理相關手續(xù)。
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種證據,包括合同、文件、通信記錄、施工過程中的記錄等,并對證據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同時,要做好證據的簽收和保管工作,防止證據丟失或被篡改。
起草起訴狀等訴訟文書,明確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并經過當事人確認。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按照標準預交訴訟費,完成立案程序。
參與庭審,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
若判決生效,對方未履行判決結果,可通過執(zhí)行程序強制對方履行。
在起訴租賃資質證建筑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訴訟主體的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yè)(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合同效力的認定:借用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無效的,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發(fā)包人善意且工程驗收合格,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責任承擔: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當事人名稱在租賃法律關系成立后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證明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證明房屋有合法產權的證據;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事實租賃關系的存在;屬于房屋轉租的,應提交轉租關系合法的證據(如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證明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fā)票或收據等;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與起訴租賃資質證建筑隊相關的案例。例如,在某案例中,發(fā)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起訴了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yè)和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追加了雙方作為訴訟當事人,并最終判定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又如在另一案例中,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起訴發(fā)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發(fā)包人是否知情等情況進行了不同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中訴訟主體的追加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等。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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