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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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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業中,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規定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應填報排污登記表。《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也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
排污單位應當在首次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申請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注冊賬號 根據平臺指引注冊排污單位賬號。
登錄 通過注冊的賬號密碼登錄平臺。
選擇業務類型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要辦理的業務類型:許可證申請(首次申領選擇此項)、許可證重新申請、許可證變更、許可證延續、許可證補辦等。
填報 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上傳相關附件材料。
申請前信息公開 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開。公開途徑應當選擇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提交申請 在平臺上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注意提交至“區”級。
審批 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查審批。
發證 審批通過的,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其排污許可證申領等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評批復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材料。
自行監測方案(含監測點位示意圖)。
生產工藝流程圖和生產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臺賬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其中危險廢物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通過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60 日前提出申請。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除應當重新申請和審批部門應當主動變更的情形外,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另外,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應當在標準生效之前和總量控制指標變化后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無證排污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不按證排污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對不同情形進行了規定。
補充信息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國令第 736 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 48 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部令第 11 號)、《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9 號)、《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 75 項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等 45 項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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