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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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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專業、相應等級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第六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及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建筑設計資質的認證、注冊和管理工作。該機構由建筑行業的專家和相關部門代表組成。
第三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和修訂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標準和辦法;
(二) 組織和實施建筑設計資質的認證、注冊和年度審核;
(三) 對建筑設計資質的信息進行維護和管理;
(四) 對違反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和處理;
(五) 開展建筑設計資質相關的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 其他與建筑設計資質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 建筑設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和支持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的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文件及樣本。
第六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統,方便管理、查閱和使用建筑設計資質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建筑設計人員申請資質認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建筑設計專業學位;
(二) 有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的經歷,且取得優秀業績;
(三) 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和創新能力;
(四) 其他與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相關的條件。
第八條 建筑設計人員申請資質認證,應當向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身份證明;
(三) 學歷證明和學位證書;
(四) 業績材料;
(五) 技能證書;
(六) 其他與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取得資質的建筑設計人員和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資質認證的條件。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暫停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 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公眾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摘自《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范本》,具體條款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請務必參考最新的法律法規文件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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