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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0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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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業中,資質借用(也稱為掛靠)是一個常見的現象。這種做法涉及到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施工項目。本文將詳細探討借用企業資質的概念、法律界定、實際施工人的認定以及相關權利的維護。
借用資質,顧名思義,是指民事主體不具備某行業的從業資質,而依托或借用有相應資質的主體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在建筑活動中,借用資質通常指的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某一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施工的行為。
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對建筑施工領域的“掛靠”進行明確定義。《施工發承包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第九條對掛靠行為的定義是:“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因此,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掛靠。
實際施工人的概念最早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解釋”,已廢止)中。它指的是轉包人、違法分包合同承包人、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之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等一類無效合同的承包人。
根據實際施工人與施工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實質參與施工合同的談判締約、合同簽訂,是否投入資金、人力、管理、施工合同項目,與建筑材料供應商、施工班組的結算關系、管理關系等多方面綜合審查,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身份。
在建筑施工活動中,借用資質的情況十分常見。根據發包人是否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事實,可以將借用資質的情形分為兩種:
發包人明知借用資質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與名義施工企業簽署施工合同,再由實際施工人履行合同。發包人可能對借用資質的過程進行主導,或者至少是知情的。
發包人不知情借用資質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對于實際施工人自身情況及借用資質的事實并不知情,認為其簽約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的對象皆為施工企業。實際施工人可能以施工企業職工的身份(如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等)與發包人直接進行接洽,或者委托施工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出面與發包人進行接洽。
在借用資質的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認定變得尤為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和對實際施工人的綜合認定標準,如果掛靠人借用資質承接工程后自行組織施工,應當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如果借用資質后又將該工程轉包或者發包給其他人施工,實際施工人身份應當依據合同的履行情形,各個主體對該項目的實際管理、支配及其對于案涉項目的投入資金、人力、器械等具體情況結合案件其他相關資料綜合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借用資質的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不宜以《施工合同解釋》四十三條為依據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這是因為借用資質的情形下實際施工人與施工企業為借用協議或者合作協議,施工企業與發包人構成施工合同關系。考慮到現實環境維護各方主體利益需求與法理穩定性而言,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為了加強對公司資質的管理,確保公司的資質能夠正常、高效、合理的使用,公司通常會制定資質借用管理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但不限于資質材料的保管和支配、資質借用申請的審批流程、資質借用的條件和要求等。
例如,某些公司可能會規定,其他單位或個人如需使用公司的資質材料,必須在檔案部填寫資質借用申請,并經過總經辦的審批。審批通過后,檔案部才會提供資質材料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公司還會對資質的使用進行登記和備案,以確保資質的使用符合公司的管理規定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借用企業資質在建筑行業中是一個復雜且敏感的問題。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權利的維護以及資質借用的管理都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進行。無論是實際施工人還是施工企業,都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作,確保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發包人在選擇施工企業時,也應當對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查,避免因借用資質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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