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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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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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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公室能提供的公辦學校資質證明材料及辦理流程]學校辦公室可以提供的公辦學校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權書。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寫情況說明(需寫明事由),交由學院科研科審核、加蓋科研主管領導專用章,并到學院辦公室加蓋院章。
2、攜帶情況說明至校辦鑒印室 B2-701,領取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學校鮮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授權書(授權書內容由申請人自擬)。電子科技大學信息與通信工程學院
[新建公辦學校相關手續及所需證件]新建的公辦學校需要辦理的手續及所需證件如下:
孩子上公辦學校,需要的證件包括:
戶口本。
兒童出生證(申請小學一年級學位需提交)。
父母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住房證明材料。即在學校招生地段內的房產證明或購、租房合同等材料。
暫住戶籍兒童申請入學的條件:
適齡兒童出生證、由公安部門出具的適齡兒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戶口本、在當地居住證或暫住證。
適齡兒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產證明和購房合同,或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適齡兒童父母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和社會保障證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明。
適齡兒童父母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適齡兒童原戶籍地鄉(鎮)以上教育管理部門開具的就學聯系函。
新建公辦學校需要辦理的手續包括:
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舉辦者及擬任校長(負責人)、擬聘教師和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辦學專業設置、課程計劃(培訓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材料。
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辦理指南:
申辦者提交申辦報告、辦學章程、發展規范等材料,領申請。
申辦者提交人員、場地、資產及有關待業部門的審核材料。
現場察查辦學場地。
審核、發證。
辦理依據(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社會力量辦學 一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審批; 二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的審批; 三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 四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 五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 226 號令)、《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12 號令)、《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院設置的暫行規定》、《上海市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暫行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滬教委(1997)5 號])和《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非學歷教育招生廣告管理規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滬教委(1997)75 號]) 一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試辦審批。 受理范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公民個人。 受理程序:
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含按暫行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對申報材料齊全、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社會力量資質審查機構或有關專家集中評議。
區教育局根據評議結構和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審批。
向審批同意試辦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教育機構頒發批文和《辦學許可證(試辦)》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報市教委備案。 二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審批。 受理范圍:試辦期滿的社會力量辦學試辦教育機構 1. 由申辦者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書面申請,
區教育局組織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審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年審。
年審合格的,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和報市教委備案;年審不合格的,根據試辦情況可作延長試辦期、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理。 三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 受理范圍: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含試辦)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1.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提交增設專業(學科)的書面申請。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學科審批表。
經有關機構或該專業(學科)兩名以上專家審批。
區教育局根據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審批。 四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 受理范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申辦者。 1. 申辦者提交停辦的書面申請。
區教育局審批。
經批準后,由教育機構和舉辦者負責妥善安置學生,并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
核準解散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報市教委備案。并通知教育機構交回辦學許可證及印章,予以封存。 受理范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1.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招生廣告審批表”。
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區教育局批 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80 號)、《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399 號)、《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0 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提出的貫徹意見(蘇勞社培64 號)。 二、申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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