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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08: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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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
原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受理有關連鎖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申請,原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于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如果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條件的,可以依法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出版物總發行資質;不符合條件的,則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對于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在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需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批發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同樣在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需要備齊相關材料,如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申請書、企業章程、注冊資本數額、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然后向當地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登記,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之后進行審查,并最終決定是否頒發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一般單位還是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都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等。此外,所有單位和個人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都必須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相關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以上信息提供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的基本框架,但具體的審批條件和流程可能會因地域和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申請過程中,最好咨詢當地的新聞出版局或相關政府部門,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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