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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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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是關于撤銷行政許可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但是,如果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政許可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但如果撤銷它會對公眾利益造成嚴重影響,那么這種撤銷行為將不會發生。此外,如果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受到損害,此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行政許可被撤銷,但由于先前的不當行為導致了被許可人的損失,行政機關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這意味著,如果行政許可是因為不正當手段而被撤銷,那么被許可人之前基于這個行政許可所獲得的一切利益都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是對《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的主要內容的解釋。請注意,具體的法律規定可能會隨著時間和政策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部門獲取最新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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