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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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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一部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法律。該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這一條款確立了合法預期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旦獲得了行政許可,就可以期待在一定條件下維持這種狀態,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況,否則行政機關無權單方面撤銷或改變這個許可。這種制度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其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如果一個人獲得了營業執照,他可以根據這個營業執照來進行經營活動。如果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況(如嚴重違法經營、產品質量問題等),行政機關就不能隨意撤銷這個營業執照,即使想要對其進行變更或升級,也必須遵循法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如果因此給這個人造成了財產損失(如因為預期可以繼續經營而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體現了法治原則中的“確定性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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