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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1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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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工程資質投標的定 常見情形
借工程資質投標是指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等手段,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時有發生,有的投標人甚至私刻印章,偽造他人資質參與投標。
常見的借用資質的情形包括: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借工程資質投標的法律后果
借工程資質投標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則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如何防范借工程資質投標的行為
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必須嚴格防范借工程資質投標的行為。以下是一些防范措施:
加強資質審查: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加大處罰力度:對于借用資質投標的行為,一經查實,應當依法從嚴處罰,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增強透明度:建立健全的招投標信息公開制度,使招投標過程更加透明,便于監督。
加強監管: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借用資質投標的行為。
借工程資質投標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還會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投標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從事借用資質投標的行為,共同維護招投標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同時,招標人和監管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借用資質投標的行為發生,確保招投標活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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