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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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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業代理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管理,規范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的。以下是該辦法的具體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管理,規范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代理資格管理第五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及有關內容的變更,應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核準。
第六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2.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4. 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第七條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經核準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九條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在有效期滿前二個月申請辦理換證事宜。
第十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由于名稱或主營業務范圍變更而需變更《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內容時,應在三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辦理變更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在發生合并或撤銷、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時,應在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交回《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代理關系管理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關系,委托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十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商主人代理業務范圍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核定的代理險種為限。
第十四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將《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放置于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執業管理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第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十九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二十條 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訂立時保險兼業代理人持有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應列明代理險種、代理權限、手續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保費劃轉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設立獨立的保費收入賬戶,并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建立業務臺帳,臺帳應逐筆列明保單流水號、代理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代理手續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以直接沖減保費或現金方式向保險兼業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保險兼業代理人檔案資料,并以保險兼業代理人為單位建立代理業務臺賬。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保證金繳存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原有關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過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兼業代理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保障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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