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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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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冊公司怎么辦?剛剛,監管發布最新政策文件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區分不同情形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加強登管銜接,做好撤銷后續相關監管等事項。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局,經開區商務和財政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分局、機場分局,市局各處室、事業單位、協會、學會:
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結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市監發(2019)123號),現就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有關工作進一步完善如下:
一、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一)登記機關認定公司設立登記存在冒名頂替登記事實的,應當根據不同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下列注銷決定:
1.冒用人身份僅涉及公司部分股東,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本著妥善解決冒用個人身份問題的原則,登記機關可以作出部分撤銷登記(備案)、另行撤銷虛假登記(備案)的決定;
2.登記機關認為應當撤銷設立登記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并參照《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暫行規定》執行,經認真研究后作出撤銷設立登記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決定后,按照以下分工做好信息調整和公示工作:
1.部分撤銷登記(備案)的,由登記機關在登記業務系統中為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銷”標識,通過北京市企業
信用信息網(以下簡稱“信用網”)向社會公示。
2.撤銷設立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業務系統中標注“撤銷”狀態,并將公司名稱、設立日期、撤銷登記日期和事由、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等基本信息通過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其他登記信息不再向社會公示。
(三)市場一處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做好撤銷冒名頂替登記工作,召集相關部門研究討論疑難問題;推送取消冒名頂替登記相關信息。登記處負責指導調整注冊(備案)相關信息,協助解除冒用人員相關從業限制。信用司負責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相關功能升級,按照總局要求落實公示工作,確保注銷登記(備案)信息準確公示。信息中心負責為數據推送提供技術支持,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問題。
二、加強寄宿與管理銜接
(一)受理冒名頂替登記后,作出是否撤銷決定前,承辦部門應當將公司涉嫌冒名頂替登記的情況告知登記部門;公司在此期間申請登記業務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二)發現涉案公司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加強經營異常名錄規范管理的通知》(京市監發(2020)89號)相關要求開展監管。
(三)弄虛作假人員已通過實名驗證和業務確認的,原則上不撤銷登記(備案);弄虛作假人對實名驗證、業務確認有疑義的,登記機關核實后可根據情況撤銷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時發現提交偽造、變造證件、印章或者被盜用身份證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承辦部門可以調取實名驗證、業務確認、網上簽名等相關電子檔案和數據作為證據,登記、檔案管理部門按照相關取證要求予以協助配合。
三、做好撤銷后續相關監管工作
(一)撤銷虛假登記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是行政處罰。注銷登記后,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與行政執法銜接,規范經營主體行為。對部分注銷登記(備案)并能取得聯系的公司,承辦部門責令公司限期重新申請辦理相關登記(備案),辦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逾期不辦理的,可將情況移送有關執法部門,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注銷登記(備案)后,利害關系人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對注銷決定提出異議,或者有新證據證明弄虛作假人對該登記(備案)事項知情或者事后已追認的。經核實屬實的,可以撤銷原注銷決定,恢復原登記(備案)狀態,并向社會公示。
IV.其他事項
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備案的,參照本通知執行。遇到疑難問題,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會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及時對有關工作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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