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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1)白民二初字第195號
原告馬志剛,男,33歲。
委托代理人王奎,甘肅正定辦事處。
被告馬占生,男,63歲。
委托代理人吳卓芳,王永軍,甘肅發祥辦事處。
被告趙毅,男,19歲。
委托代理人張國春,系甘肅赤輝辦事處。
2011年6月20日,原告馬志剛和被告馬占生、趙毅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后,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由楊東蘭法官依法單獨審理。審判于2011年8月3日在法庭進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馬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趙毅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訴訟,案件已結案。
根據原告訴被告馬Zhansheng白銀地區有平房永豐街,在銀公司住房改革過程中可以產生商店和一扇門,但由于被告馬Zhansheng喜歡建立一個白銀公司,不允許它享受組建筑,隨后被告馬占勝以原告的名義與銀發公司簽訂建筑業務合同,原告以原告的名義注冊了一套房屋(永豐街356號7號樓321室),并將該房屋出售給了被告趙毅。被告趙毅以原告名義支付了房款,領取了房契,最后將房契轉讓給了他本人。原告對兩名被告的行為一無所知。處理的2009年5月,原告購買經濟適用房,由物業管理部門對其條件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因為它的名字已經建立一套7,356(永豐街道建筑,321房間),原告迅速和上訴法院,銀區法院(2011)白民民事判決書第1號。91第二字開頭,恢復了原告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但兩名被告給原告造成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因此,我請求法院下達命令:1。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名被告承擔。
被告馬占生辯稱,2003年銀礦公司永豐街公寓房屋拆遷,因為我在這個領域有一個平房,它可以構建一組屬性,在此之前,平房的集合,由原告一直住,我買這組建筑為了讓原告,原告的同意的情況下,建筑物在原告的名字,注冊因此,在我的建議下,原告將該房屋的購買權轉讓給了被告趙毅。在原告的協助下,被告趙毅以原告名義對該建筑進行了處理,并將該建筑的所有權轉移到被告趙毅名下。原告知道這一程序。2顯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雖然因為原告資格購買經濟申請一個房間,不一定在那些日子可以申請經濟申請一個房間,因為這原告代表經濟損失是不存在的,原因請求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毅認為原告的訴訟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我就該建筑的訴訟提起了兩次訴訟,兩次陳述與此不同,且一案兩訴,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束后,發現:被告zhi-gang媽媽chan-shan原告的叔叔,在馬的開始指責chan-shan拆遷的平房,永豐街有一線公司可以得到一組屬性的建筑,而是因為馬chan-shan白銀公司分配給建筑,白銀公司,照顧老員工允許馬chan-shan為了他們的孩子或其他親戚購買房地產的房間,所以馬chan-shan想購買的plaintiffBut買不起原告說,后被告易建聯趙奶奶要求馬chan-shan趙媽媽和兒子買房子(當時趙易建聯的母親離婚了),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馬燦山是原告,然后原告戶口落在馬燦山的門上),并從街道上的原告失業,未婚證明給趙毅的祖母和母親,3月15日,在原告的名字和銀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簽署了一項合同,買房子,買把永豐街356號3單元,http://energisant.com/ 3平方米房屋建筑一組,所有由趙http://energisant.com/元易外祖母和母親支付房子的錢,在其持有的支持下,目前趙毅和他的母親已將租賃的大樓完工。
這是200年的房子2009年12月27日,產權證書是在原告的名字注冊,2月3日,2010年,房地產銷售合同簽署與原告的名字,趙彝族的產權被轉移到趙易建聯在2010年底。后來,原告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發現自己沒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該房屋。2011年,他將白銀房地產管理局和白銀有色公司生活服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虛假登記,恢復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法院作出(2011)白銀市房地產管理局白民二初字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恢復原告馬志剛的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在原告在本案向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在審理中,由于兩名被告不愿調解,所以沒有調解。
以上事實由法庭記錄和(2011)白民二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證實。
本院認為:首先,原告喪失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原因是銀市房地產管理局未履行審慎審查義務。這一事實已得到有效判決的承認,主席團也恢復了這一事實。第二,即使原告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在沒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的情況下,也不一定與實際購買的房屋掛鉤,因為原告無法負擔得起購買趙被告的權利,原告對被告知道的購買行為,因此,原告起訴并沒有實際發生損失,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產權,所以不支持原告的主張。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書如下:
駁回了原告馬志剛對被告馬占山、趙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果你不滿意這個判斷,你可能向法院提交上訴請愿書之日起15天內服務的判斷,和文件副本的數量根據另一方,并呼吁白銀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
法官楊全國特困縣廣西東蘭
2011年9月5月
書記員張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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