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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5: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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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設監事會的董事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登記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現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第三條公司住所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負責。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條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七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八條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在公司登記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如下: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第四章各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第十一條各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時間(年/月/日)第五章合營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形成方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監事不是員工的代表,和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3)董事會的審批報告;(4)主管的審批報告;(5)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帳戶計劃;(6)審批公司的利潤(一)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10)修改公司章程,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在前款所列事項,可以直接決定召開股東會議,決定文檔應由全體股東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股東會以召集股東會的方式議事。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表決程序會議通知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會議。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薦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會議。股東會第一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通過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股東法人蓋章,股東自然人簽名。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非職工代表擔任。員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董事的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如果董事未能及時更換他的任期到期后,如果董事會成員的數量小于群體由于辭職在他任職期間,原董事應當繼續履行他的職責,依照法律的規定,新董事換任前,應當提交本公司的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或按本制度指定的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的任期不得超過董事會的任期,(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會議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條董事會的程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按照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處理事務。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發出會議通知當預先通知所有董事時。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薦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董事會議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每項決議由過半數董事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的任命或解聘應當由董事會決定。(1)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3)擬定的計劃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六)推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經理出席了董事會會議。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的非職工代表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一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在任期內辭職的,原監事應當依法繼續履行監事職責,(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并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公司法;(5)向股東提案會議;(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代表和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疑問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有異常情況的,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三條商事登記聯絡員(一)公司設商事登記聯絡員一人,由股東聘任。負責文件、商事登記、年報等信息宣傳的收存工作。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四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他們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2)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并記錄其名稱(或姓名),(三)公司按照實繳出資的比例分配股息;(四)公司增加資本時,應當向股東登記注冊資本。(五)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公司。(1)內的股東應當承擔對公司的責任限制的認購資本貢獻;(2)每一方應按期足額出資的規定章程;出資在哪里在貨幣全額出資應當存入銀行賬戶開的公司,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出資,產權轉移手續的辦理;(3)如果股東未能按照規定出資,(四)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額。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公司股權的轉讓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轉讓股東同意的股權的權利。兩個以上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購買權的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和利潤分配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三十條公司的利潤分配,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其實際出資額的比例領取股息。第十章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有下列原因:(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公司經營期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繼續存續。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遇到嚴重困難,繼續生存將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股東全部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三條公司違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承擔責任依照第(二)、(四)、(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提交其成員的名字和清算組負責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在60天內。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確定。第三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議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宣布公司的終止。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者與登記事項有關的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公司章程的修改或者變更,應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簽署,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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