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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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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海寧皮革城”
還是“海寧皮草城”?
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吳興法院審結了一起湖州某商城涉“海寧皮革城”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至今已有20余年,在全國多個省異設連鎖市場。
2013年,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取得第9899736號“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及第9899737號“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35類和第36類。
經20余年持續性經營與宣傳推廣,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獲得 “新中國60周年60個杰出品牌”“中國百強商品市場”“突出貢獻市場”等多項榮譽。
湖州某商城三樓由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在商城入口處、商場內部、收銀臺出具的銷售單、商城及宣傳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海寧皮草城”“某某某海寧皮草城”等字樣進行宣傳推廣。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
訴訟中,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了對相關標識的使用。
法院審理
被告使用“海寧皮草城”等標識不包含案涉“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注冊商標中顯著性較強的英文字母部分,從相關消費者辨識的角度,兩者不具有混淆或誤認的可能,不構成商標近似,故兩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創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結合其投資發展、宣傳推廣、所獲榮譽等情況,該服務名稱已與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形成較強的關聯性,能夠起到區別服務的作用,屬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特有服務名稱。
被告使用“海寧皮草城”的行為具有攀附“海寧皮革城”商譽、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故意,足以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合考慮“海寧皮革城”服務名稱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案涉市場的經營面積、經營時間、經營期間遭受疫情影響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切莫違反法律和商業道德,作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行為。
(吳興法院、知識產權那點事)(圖源網絡,侵權必刪)
記者從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獲悉,全省防疫物資質量和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自5月11日啟動以來,全省共立案查處各類違法案件1021件,罰沒 萬元,移送公安20件,查扣各類違法口罩 萬只、不合格熔噴布 噸、劣質無紡布 噸。
據了解,專項整治行動中,全省共摸排防疫物資生產企業4748家,抽查防疫物資產品1970批次,發現不合格產品291批次并予依法處置。
7月24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還對外公布了全省防疫物資產品質量和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典型案例。附代表案例:
案例一: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銷售侵權口罩案
2020年3月30日,根據舉報線索,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倉庫發現標注“PITTA”商標口罩及“PITTA”包裝紙盒等若干物品。經鑒定,為假冒阿萊克斯有限公司注冊商標“PITTA”。經查,當事人向省內Y戶外用品廠(另案處理)購進商標為“PITTA”的口罩,并通過1688網店加價銷售,后得知該口罩為假冒“PITTA”商標后即停止了銷售,期間經營額為 元。事后,當事人為了規避商標侵權,重新設計口罩包裝,將“PITTA”更改為“SAXTON”,其他圖案、文字等仍與原阿萊克斯有限公司的口罩近似,并要求Y戶外用品廠按其設計加工,并通過1688網閗售,至案發經營額達 萬元。
期間,當事人為了提升網店排名,組織人員以發空包形式進行虛假交易,虛假交易金額達125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以及第八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和實施混淆、虛假交易的違法行為。
6月28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下達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并處罰款100萬元。
案例二: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動查辦林某某等人銷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3月2日,根據舉報線索,溫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林某某朋友圈銷售口罩行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口罩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等信息,屬于“三無”產品,且無法提供相應檢測報告及購進票據。
執法人員同時迅速鎖定“三無”口罩上游經銷商陳某并查獲三無口罩4200只。經送法定機構檢測,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防護效果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由于案件牽涉多地多人,溫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行動,轉戰浙江、福建等地開展案件查辦工作。
初步查明,該案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8名涉案當事人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三: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造檢驗檢測證明口罩案
2020年4月22日,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掌握線索,組織紹興、湖州兩地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對紹興某外貿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長興縣某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涉嫌偽造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證明。在查實相關證據后,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將該案指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管轄。
經查,當事人于今年3月下旬開始生產KN95口罩,因初次生產口罩,為防止口罩質量不合格,從他處購買口罩冒充其公司產品,送浙江省輕工業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測,再用該公司生產的口罩照片替換檢測報告中的照片,偽造檢測報告,以達到能盡快銷售產品的目的。
當事人用上述偽造報告向多家公司及個人銷售口罩66萬余個,貨值達400余萬元。當事人銷售偽造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證明的產品,違反了《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
7月1日,根據《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 萬元,并處罰款2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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