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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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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肥限制養犬規定的內容,最近很多人都很困惑,一直在咨詢好順佳。今天好順佳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解答疑惑。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這個城市的條件。
第二條本市限制養犬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限制養犬區為東部城區、中心城區、西部城區、郊區二環以內、大樹山旅游區、蘿崗機場、開發區建成區。
第四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限制養犬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畜牧、工商、市容、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的犬只進行管理。
第五條限制養犬區每戶只飼養小型觀賞犬一只,禁止飼養兇猛犬和大型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兇猛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 個人申請在限制養犬區飼養小型觀賞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有常住或者臨時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單戶住宅。
第七條限制在養犬區域實施養犬許可制度。未經批準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八條限制個人在養犬區飼養小型觀賞犬,科研單位飼養用于科研實驗的犬只,表演團體飼養犬只作為表演道具,重點保護單位飼養護衛犬,盲人飼養導盲犬殘疾人養殘疾犬,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到市畜牧業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和犬只健康檢查和免疫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證》,應當在市公安部門登記領取《犬類批準證和犬證》。
軍隊、公安等部門飼養的特種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養犬實行年檢登記制度。犬主應當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當年犬只健康檢查和免疫注射證明到市公安部門進行年檢登記。
第十條 獲準養犬的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登記費和年檢登記費。收費標準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八條所列單位和個人提高科研實驗犬、表演犬、護衛犬、導盲犬、殘疾犬的登記費和年審登記費。
第十一條 市公安部門收取的犬只登記費和年檢登記費,應當全額上繳市財政用于社會公益事業。限制養犬工作的費用由市財政撥付。
第十二條 外來人員攜帶小型觀賞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的,應當攜帶當地公安部門頒發的養犬許可證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犬只健康證明。按要求。檢查和免疫證明。進城暫住的,必須按規定到市公安部門申領犬種許可證。
外人不得攜帶強壯的犬類和大型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犬只被出售、贈與、續展、遺失、死亡的,購犬人、受贈人、犬只飼養人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過戶、查驗、登記或者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在限制養犬區進行商業性養犬。
第十五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二)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三)不得將犬類帶入機關、學校、醫院、商場、飯店、浴池、體育場館、歌舞廳等公共場所;
(4) 狗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攜帶小型看門狗外出時,必須給狗貼上標簽,拴上鏈子,并由成人牽著;
(6)立即將狗排出的糞便清除到室外。
第十六條 設立為犬只服務的商店、醫院(診所)和犬只交易市場,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犬只交易必須持有《犬只批準證書》方可進入犬只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往當地衛生防疫站或者醫院診治防疫,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立即獵殺,并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自行獵殺的,由公安部門強制獵殺。瘋狗尸體必須在指定地點焚燒,費用由狗主人承擔。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發現狂犬病地區的疫區進行疫情調查和治療。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限制養犬區從事商業性養犬的,由公安部門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被征收;
(二)飼養強壯犬、大型犬,或者攜帶強壯犬、大型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沒收犬只,對犬主處以每只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登記飼養小型觀賞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登記,拒不登記的,沒收并處以每只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外人攜帶小型觀賞犬進入本市限制養犬區,未取得養犬證、未進行犬只健康檢查并取得免疫注射證明的,由公安部門責令犬主攜帶犬只到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犬只健康檢查和免疫注射。進城暫住的,必須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向市公安部門登記,領取《犬類繁育許可證》。拒不繳納的,由公安部門沒收犬只,對犬只的主人進行處罰。處以每只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逾期不辦理犬只繁育許可證年審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年審登記手續,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500元以下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五)項的,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犬種許可證;人工監管的犬只由公安機關保管;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為犬主和公共場所管理。對人員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犬只飼養許可證;
(九)攜帶犬只未及時清除犬只在室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開設專賣店、醫院(診所)、犬只交易市場從事養犬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垂直傷人;
(二)倒賣、偽造、變造犬只養殖批準證書的;
(三)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一條鼓勵公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公民舉報后,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
第二十二條 從事犬只管理工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群眾舉報,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的具體適用由市公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由好順佳整理發布,供參考。我希望它對你有幫助。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答案,您可以在線咨詢。
合肥注冊養犬公司
目前,合肥市實施的養犬條例為2000年實施、2000年修訂的《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隨著合肥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原法規已不能滿足加強養犬管理的實際需要。記者從合肥市司法局獲悉,《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自9月起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2019 年 1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
調整養犬限制區域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三條。內容涵蓋總則、犬只免疫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收容收養、診療管理、法律責任等。
《條例(草案)》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設立公安、城管、農業農村、衛生、金融、市場監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地產等部門參與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把養犬管理作為文明建設和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社會治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參與的養犬管理聯合執法小組,開展日常巡查、抓捕、圍堵、追捕并殺死狂犬病犬,并及時發現和調查非法養狗。
原規定將限制養犬區界定為市區二環內、大樹山旅游區、蘿崗機場、開發區建成區。顯然,這已經與合肥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格格不入,需要調整適用范圍。
《條例(草案)》明確,合肥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實行分區管理。本市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域,具體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重點管理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域。
重點地區每戶限購一戶
實施重點管理區域犬只免疫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接種疫苗和登記注冊的犬只。個人養犬只限每戶一只,不得飼養違禁犬。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域飼養和銷售犬只。禁養犬的標準和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一般管理區域內,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
《條例(草案)》指出,申請在重點管理區域養犬,應當自取得免疫證明之日起20日內,將犬只帶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養犬登記場所。
犬只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限屆滿需要繼續飼養的,犬主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辦理養犬手續。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換發養犬登記。
犬主在重點管理區域內住址或地址發生變化,所飼養的犬只被出售或贈送給他人,犬被遺棄送至犬舍,犬死亡的,犬主應當在15日內前往持犬只登記證和犬只標識,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禁止攜帶違禁犬類進入重點管理區域。
攜帶其他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域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連續逗留三個月以上的,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16歲以下不能單獨遛狗
在養犬行為規范方面,養犬人在養犬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不讓或驅趕狗來恐嚇或傷害他人;不影響公眾環境衛生;不虐待、棄犬;不得擅自掩埋、丟棄狗尸體;不得偽造、變造、變造、冒用、轉讓、買賣養犬證。
在重點管理區域帶狗外出時,應佩戴狗牌和牽引繩,牽引繩長度不超過兩米;主動避開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電梯或上下樓梯時,避開高峰時段,主動避開他人;立即清理狗糞;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攜帶狗。
為加強對養犬人的嚴格約束,《條例(草案)》禁止非法養犬、無證養犬、不遵守規定帶狗外出、擾民、致傷等行為。其他等行為已經確立了法律責任,加大了查封、沒收等執法手段。特別是犬主受到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非法飼養、禁養犬只、傷害他人的,犬主不予犬只登記,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管理系統.
據悉,《條例草案(草案)》正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社會各界可向合肥市廬陽區六安路221號司法局(立法院)寫信或發郵件提出意見。
如果您有任何意見,
可以第一時間把你的意見發到相關郵箱~
所有社會和住宅委員會和物業公司也應該傳播這個詞,
文明養犬,從現在開始!
本期牛童
新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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