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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1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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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養犬登記和養犬登記管理辦法的內容,最近很多人都感到困惑,一直在咨詢好順佳。今天好順佳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解答疑惑。
天津市養犬登記及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規范本市養犬登記和養犬管理,本辦法是專門配制的。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養犬、養犬登記。
第三條 天津市公安局負責全市犬只登記和犬只登記工作的統一管理、監督和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到其住所地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其中,軍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動物表演、重要的養犬存放單位,以及來津養犬的境外人員,到市公安局養犬登記。
第四條 重點管理區域每戶只允許飼養小型觀賞犬一只。
個人養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單戶居住條件。
第五條 個人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位置單戶明確;
(4)飼養的犬只彩色照片4張(側身和面對面,2寸照片);
(五)犬類免疫證明。
第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存放單位、重要存放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軍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登記犬只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需要養犬的特殊工作證明;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登記證》;
(三)單位養犬申請;
(四) 單元平面圖(應標明狗舍的具體位置);
(五)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養犬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七)地方公安機關批準證書。
養犬單位還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飼養的犬只及其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當場通知養犬人;有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將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拒收理由告知養犬人。
第八條 申請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持犬只免疫注射卡和管理服務機構將犬只帶到市畜牧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所。費用收據。犬種鑒定及注射狂犬病疫苗、犬免疫證明。申請養犬人,憑畜牧部門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管理服務費收據,以及所養犬只的彩色照片,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并獲得天津市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證。
第九條 動物防疫機構、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嚴重人畜共患傳染病的,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通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處理。對病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規定注銷原《天津市犬只登記證》。
第十條《天津犬業登記證每年登記一次,登記時間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登記時間、地點和要求。
養犬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年度登記。逾期未辦理年度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天津市養犬登記證》向當地公安機關繳納年度養犬管理服務費。對符合批準品種的犬只,由犬主攜帶犬只到市畜牧部門指定的犬類免疫注射點,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證件接種狂犬病疫苗,并領取犬類免疫證明。年度(取得犬類免疫證書的除外),證書應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年度登記。
第十二條 市外環線以內、外環線外建成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區域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其余為一般養犬管理區域。提高。
在全市區縣行政區域內的養犬重點管理區域,養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后每年繳納500元。全市四區及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綜合管理區,養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300元,以后每年繳納50元;武清、寶坻及三縣區綜合管理 區內管理服務費為養狗第一年150元,以后每年30元。
養犬單位按重點管理區域繳納管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 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寡婦和寡婦,年滿60周歲,喪偶,不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同住,生活有困難的,提出減半管理服務費。第一年。 ,應當提交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經住所地公安機關初步審查后,報市公安局批準。
盲人飼養導盲犬、嚴重肢體殘疾人飼養輔助犬的,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導盲犬、輔助犬鑒定證書》報市公安局批準。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初步審查。
第十四條 犬主戶籍變更的,犬主應當自戶籍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天津市犬只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到新居所派出所。犬種變更登記。
狗被買賣或者贈予他人的,狗主人應當自轉讓或者贈與之日起15日內,到狗的搬遷地派出所到天津市辦理變更登記。犬只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手續。
養犬單位遷入養犬場所的,應當提前報市公安局重新登記。
第 15 條 1綜合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移至重點管理區養犬的,犬主應當按照《規定》的規定,向公安機關重新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搬遷地機關。
第十六條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犬主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天津市犬只繁育登記證須送交原登記地公安機關注銷。仍需飼養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飼養登記手續。嚴禁保留已故犬只的《天津市養犬登記證》,不得使用已故犬只的《天津市養犬登記證》飼養新犬。
禁止在綜合管理區域養犬的重點管理區域登記犬只。
第十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小型觀賞犬實行一犬一證。攜帶小型看門狗出門,必須攜帶《天津犬登記證》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不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的,依照《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養犬年度登記審批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天津市公安局
20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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