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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1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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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注冊公司做生意很好,很多朋友開始注冊外資公司。這個注冊的外資公司現在該怎么辦?好順佳為大家帶來了“外企注冊”的相關知識,可能是你所需要的。
一、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設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外資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報名時須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照片。
二、注冊資本
注冊的外資公司,應當實繳注冊資本。
五、公司名稱
外資公司注冊時,應先核準公司名稱,并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名稱核對。
三。經營范圍
外資公司注冊時,經營范圍必須明確,未來經營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注冊實行審批制,礦產、零售等部分行業受外資限制,需要中國商務部審批。
四、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注冊地址須為商業辦公地址,須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租賃發票
五、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公司章程,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和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商投資公司在審批時,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公司股東
(一)外資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外國企業,也可以是外國居民。
2.中外合資公司股東對中方股東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東不能是中國居民,必須是中國公司。
八。公司監事
監督員可以是外國個人,也可以是中國大陸居民。在注冊外資公司時,需要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
1.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2、不設監事會,僅設一名監事
九、公司董事
外資公司的董事、執行董事可以聘用內地居民,也可以委派外籍個人。登記時,董事應出具身份證明文件
(一)外資公司設立時,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
二、不設董事會的,設執行董事。
十、財務人員
公司辦理稅務登記時,需要提交一名財務人員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從業證明復印件和照片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授權委托書;
三、外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
4.項目申請報告(附提綱備查,提綱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5.公司章程(需投資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署);
6.董事會成員名單;
7.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聘書(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有效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聘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本項,并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9.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商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臺商需提供臺胞證復印件;
10.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環保部門審批意見要求申請人事先持投資計劃、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授權委托書、申請表到環保局審批。但該批復不能代替新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必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新公司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項目量身定制);
12.企業站點實施情況
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人不動產權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其他相關文件\與先前行業許可證有關的證書。
企業提前終止經營,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送。
請參閱以下申請材料: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經營(普通清算)
一、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十三條、《合作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批準條件:(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公司嚴重虧損或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的,董事會一致同意提前終止經營,并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除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組織清算。(注: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由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普通清算程序自行進行清算,無需審批機關批準。清算結束后,由稅務機關、海關機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證,連同清算報告一并報送審批機關備案,并上交批準證書予以注銷。)(二)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導致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除合同,提前解散,并按普通清算程序組織清算。申請批準特別清算: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或者按照普通清算的規定清算存在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出資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
3.所需材料1。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申請;2.企業股東會董事會關于提前終止合同、章程的決議;三、提前解除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
公司章程協議;4.企業清算委員會名單;五、企業對職工勞動關系的說明(包括職工安置和經濟補償的說明);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原注冊資本已按期七繳納到位的驗資報告(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8.企業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成員名單;九、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10.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原件(復印件)。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以上文件除注明為復印件外,均為正式文件。文件由非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權委托書。
1.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下簡稱《清算辦法》)是否仍然適用。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雖然清算措施不具有法律性質,存在諸多問題,但由于其針對性強,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公司法》中的清算規定沒有考慮到外商投資管理中的特殊要求,該辦法的一些重要內容仍將在一段時間內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2.法院組織的清算是否是《清算辦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的補充。
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大量外資企業無法按照《辦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同時又沒有其他替代方式。因此,許多外資公司不能或根本沒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賦予了公司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權利,外資企業股東在公司無法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時,至少可以借用公司債權人的名義(很多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上是公司債權人),
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織清算應當說,人民法院組織的外資企業清算既是對外資企業清算形式的補充,也是外資企業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3.特別清算是否作為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
根據《清算辦法》的規定,公司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應當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由于外資主管部門過于謹慎、行政程序不明確或股東意見不一等原因,很少有外資企業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可以說成了大擺設。因此,為解決現實中程序上的不合理問題,盡快化解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在法院有權組織清算的前提下,申請特別清算不應作為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請特別清算和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之間,應當賦予當事人選擇權。
4.關于清算委員會的組成。
《公司法》與《清算辦法》在清算委員會的組成等諸多方面也存在沖突。因此,是適用清算方式還是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也應從盡快化解矛盾、降低社會成本的角度,給予公司或其股東相應的選擇權。
5.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是根據什么規則確認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清算報告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但股東會、股東大會按照什么規則確認,是過半數同意、三分之二同意還是一致同意?對此,《公司法》第十章“公司清算與清算”并沒有明確規定。
我們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的確認,應以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三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
《公司法》第43條
條規定:“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清算方案、清算報告的確認不屬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只需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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