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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東麗區會計咨詢機構
津利國字[2021]4號
關于印發《東麗區》國有資產監管負面清單的通知
各區管企業、各企業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法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防止企業在自主經營過程中觸及紅線,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阻礙了我區國資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東麗區國有資產監管負面清單》,規范和防范企業自主經營行為。
《東麗區國資監管負面清單》印發實施后,區國資委將對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追究違規企業和個人的相關責任。違反其管理權限的規定。同時,采取動態調整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事項范圍和特別監管措施。.未列入清單的禁止性行為,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東麗區國有資產監管負面清單
2021 年 1 月 18 日
(本案自愿披露)
天津市東麗區國資委黨政辦公室2021年1月18日發布
附錄
東麗區國有資產監管負面清單
序列號
事項范圍
特殊監管措施
(1)
投資項目
下列投資項目禁止投資: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 2.不符合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 3.不符合企業發展規劃、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4.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5、項目資金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 6、投資預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國債利率的商業投資項目。七、設立境外無限責任經營實體。
(二)
投資與并購
投資并購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未按規定進行盡職調查,或未在盡職調查中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遺漏。 2、在投資、收購過程中,審計、資產評估、估值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指使、指使中介機構、有關單位虛假報告的。 3、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4、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營伙伴提供墊付資金或通過高溢價并購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5、標的企業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在中國缺乏維權條款,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6、參股后股東權利不行使
,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7、違反合同預付并購價款。
(3)
企業改制
企業改制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2、未按規定組織實施財產驗資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包括聘請在改制前兩年內對企業財務審計有違法違規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聘請參與企業最后一次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 ;聘請同一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改制為非國有,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或不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等 3.故意轉移或隱瞞國有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資產核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核實結果。 5、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 重組改制過程中,變相收購、私分國有股權。 6、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的。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缺少權利保護條款。 8、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對原企業繼續留任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4)
公司退出
職工安置方案不完整,安置資金未落實,安置方案未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五)
員工持股
1、企業員工持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企業投資的各級子公司、參股企業及集團公司投資的其他企業的股權。 2.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職工持股堅持試點。員工持股總額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股,單個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股。實行員工持股后,應確保國有股東為第一大股東,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34。
(六)
房地產和土地處置
下列國有企業不動產、土地不得轉讓: 一、權屬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 2、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執行。 3、向非國有企業轉讓時,受讓方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示。
(七)
資產轉讓
資產轉讓不得有下列情形: 1、所有權關系不明確企業國有產權屬真實或存在權屬爭議的。 2、國有資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 3. 違反公開公平交易原則,暗箱操作,低價轉讓企業產權和資產等。
(八)
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不進行資產評估。 2.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 3、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勾結作弊,導致評估結果不準確的。 4、審批備案應辦理不辦理。
(九)
公司領導薪酬
1、企業不得自行決定本級領導的薪酬。 2、企業不得為企業負責人支付超過市、區有關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應當由個人代扣代繳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3、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和兼職企業中領取或享受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4、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市、區規定范圍外以各種名義領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和實物獎勵。 5、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任,但薪酬關系仍留在原企業的,自任免通知書下發次月起,不再繼續領取年度績效工資。和任期激勵收入。
(十)
員工收入分配
1、企業不得違規支付工資、獎金等。 2、企業當期繳付的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平均水平的5倍。
(十一)
企業擔保
企業不得為下列情形提供擔保: 1、擔保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擔保人擔保制度的規定。 2、購買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項目的擔保。 3、被擔保人為民營企業、自然人或非法人單位。 4、無還款融資。 5、被擔保人已進入重整、托管、合并或破產清算程序。 6、被擔保財務狀況惡化,債務無力償債,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高的。 7、擔保人發生重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 8、與擔保人的擔保糾紛未妥善解決,或無法按約定足額及時支付擔保費。九、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無法實施控制的企業提供貸款時,也要為貸款提供擔保。 10、作為超級投資者,保證控股公司或參股公司的持股比例。 11、其他可能影響可持續經營能力的情況。
(十二)
按揭設定
下列國有資產不得抵押、質押擔保: 1、未按照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國有資產。 3.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的國有資產。 (四)其他依法不能抵押、質押的國有資產。
(十三)
外部捐贈
1、嚴禁各種虛假宣傳或捐贈承諾。 2、區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經營者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捐贈企業資產。 3、未經區政府同意,企業不得擅自捐贈。
(十四)
金融監管
1、禁止過度舉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避金融債務。 2、禁止盲目高收益,造成金融結構失衡,增加金融風險。三、禁止使用與正常生產經營不符的高息債務,嚴格控制新增融資成本。四、堅決禁止通過集資、地下錢莊等各種非法渠道募集資金,嚴禁通過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網貸機構、虛擬理財、私募基金等進行非法融資。 五、堅決杜絕無商業實質或不計成本的盲目借貸,過度舉債和人債。 6、不隱瞞或遺漏重大債務風險和風險損失事件。 7、不得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公司賬目嚴重不符等。 8、嚴禁帶走現金、小金庫或賬外賬戶、公款私存等嚴重違法行為財務紀律,杜絕虛假賬目。九、企業不承擔用于個人娛樂、健身娛樂開支,或以公款購買贈送或發行禮品。 10、嚴禁向非區域管理企業借貸,特別是向民營企業、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借貸。十一、營業外資本性支出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列報。 12、嚴禁開展無商業實質的融資交易和“閑置”、“接單”等虛假交易。
(十五)
基金管理
在基金管理方面,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違反決策審批程序或者越權審批基金支出。 2.虛列費用以獲取資金。 3、違規超發、亂發員工工資福利。 4、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貪污、盜竊、欺詐等情況。 5、擅自開戶、違規開戶、多頭開戶、私存公款開戶。
(16)
資金使用
1.企業領導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資金借貸、委托理財、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投標等。 2.企業領導不得教唆、指使、強制會計人員從事違反國家金融紀律和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3. 禁止盲目借貸、散布項目、從事形象項目和演出項目。
(十七)
與關聯方的交易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由其控制的企業,不得利用與企業的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企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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